ZBGS-2016-45
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市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中心、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珠海水务集团、珠海城建集团,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己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0日
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一、珠海市行政区内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分账管理。
二、水利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人民银行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三、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须预存工资预储金。
工资预储金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用于支付建设工程的工人工资,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四、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不设工资预储金。
五、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预储金,缴存时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六、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存入预储金:
(一)一次性将预储金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
(二)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过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8%缴存。
(三)开工后第一次支付进度款起,在每月进度款中按进度款的12%缴存。
施工单位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七、当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采用分阶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
第二条 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等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三、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出具提取公函进行工资支付。
四、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分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五、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调动资金进行支付。
六、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等额补足,逾期未补的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结果上报省水利厅进行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三条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注销
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等材料出具相应的专用账户销户公函,施工单位持销户公函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账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条件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并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对以上事项作出约定。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核进度款时应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应支付的工资预储金单独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五条 规范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合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施工分包的必须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和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由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变相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工人和施工企业直接用工,均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应对工资预储金、工资保证金等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条款作出规定,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承担欠薪直接责任,并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负欠薪直接责任。
第六条 规范支付行为,施工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同时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设立情况书面报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四、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信息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预储金开户银行根据工资表和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预储金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施工单位负责将工资支付于工人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七、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工人。
八、采用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支付于工人本人,严禁拖欠或克扣。
九、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划转工资预储金进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超过一个月的,施工单位可以采取立即停止施工等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建立完善欠薪预警机制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对招标文件中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情况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予以审核。未有相关内容或内容不齐全的招标文件,不予以备案。
二、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对未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项目,不予以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定期核查账户支付情况,对归管项目内存在欠薪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诚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诚信系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结果上报省水利厅进行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一)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相关施工单位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二)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假象,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三)工资保证金己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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